近期最火紅的國外人權新聞,莫非是羅訴韋德案了,將近半年的法律被翻,究竟會造成什麼樣的問題呢?以下文章跟大家分享~
什麼是羅訴韋德案?
羅訴韋德案(英語:Roe v. Wade),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73年對於婦女墮胎權以及隱私權的重要案例,具有里程碑意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孕婦選擇墮胎的自由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
羅訴韋德案爭議為何?
羅訴韋德案裁定引發了一場長期持續的社會爭議:爭議的焦點在於墮胎是否應該合法或在應該在多大程度上合法,應該由誰決定墮胎是否合法,以及道德和宗教應在政治方面扮演怎樣的角色;並引發了社會上對最高法院在憲法相關的判決中應使用何種方法的爭議。
羅訴韋德案提出的人是誰?
該案由諾爾瑪·麥科維(使用合法化名珍·羅)提起。羅在1969年懷上了第三胎,但她並不想要這個孩子。羅住在德克薩斯州,該州的法律規定只有在孕婦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允許墮胎。她的律師薩拉·韋丁頓和琳達·科菲代表她向美國聯邦法院起訴當地的地方檢察官亨利·韋德,並指控德克薩斯州的墮胎法違憲。美國德克薩斯北區聯邦地區法院一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判決小組作出了有利於羅的判決,並宣布德克薩斯州的相關墮胎法違憲。德克薩斯州相關團體隨即將該案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羅訴韋德案首次通過女性墮胎權受憲法保護
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以7比2表決通過判決,認為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為女性提供了基本的「隱私權」,故女性的墮胎權受憲法保護。但最高法院也在判決中指出,墮胎權並不絕對,需要將其與保護婦女健康和產前生命進行平衡。
前三個月女性墮胎權受憲法保護
最高法院給出的具體平衡方案以三個月為周期:在頭三個月里,各地政府不能對墮胎進行任何監管,但女性如需墮胎,必須由有執照的醫生進行;在第二個三個月里,各地政府可以對墮胎進行監管,但目的只能是保護孕婦的健康而非保護胎兒的生命。
三個月之後各地政府可以對墮胎進行監管
在胎兒具有體外存活的能力(即懷孕達到第二個三個月的最後幾周或第三個三個月)之後,各地政府既可以對墮胎進行監管,也可以要求終止墮胎,但仍有前提條件:只有為有利於母親的「生命」或「健康」而必須進行監管或墮胎時,才可以進行相應的行為。最高法院還在判決中將墮胎權列為「基本權利」,這意味著各地法院需根據最嚴級別的「嚴格審查」標準審議當地的墮胎法是否應繼續使用。
羅訴韋德案是美國歷史上最具爭議的判決之一
最高法院做出的判決是美國歷史上最具爭議性的判決之一。反墮胎團體和政客一直爭取推翻判決。儘管該案受到了大量批評,且1992年的賓州東南部計劃生育組織訴凱西案部分推翻該案中的判決:「三個月周期」框架被廢棄,而「嚴格審核」規則被更有彈性的「不當負擔」規則所取代。但最高法院仍強調該案是「核心判決」。
2022年羅訴韋德案遭到推翻
2022年6月24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訴傑克森婦女健康組織一案中,以6比3的表決推翻了羅訴韋德案的判決,也造成很多美國的州將要做修法
最新消息,可以參考端傳媒的資訊:What’s New:美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判決書說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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