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繼承這塊,很多人都搞不清楚,很幸運地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有找到相關資料,包含遺產繼承分配、繼承順位、遺產繼承分配表和繼承順位比例等等,以下收錄關於繼承的重要資訊給大家,特別強調如何辦理遺產繼承和繼承登記這塊。如果有想了解繼承順序等等的朋友,可在文章最後面點擊連結觀看。
家人往生,不知道有沒有在外面負債,怎麼辦?
如果被繼承人有遺留若干的遺產,但從遺產清冊中難以判斷債務總額,繼承人就只要以書狀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後續就會透過公示催告程序通知債權人申報權利。
【法律扶助基金會提醒】
1.陳報遺產清冊事宜,司法院網站有詳細說明。
2.法院公示催告期限至少超過3個月,繼承人仍要注意拋棄繼承之期限
甚麼是限定繼承?甚麼是拋棄繼承?怎麼決定要用哪一種?
通常法院上是規定限定繼承制 (法定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制),是指以所得遺產範圍作債務償還。
Ex:繼承100萬,即使欠再多,最多也只要把100萬拿出來還就好。
【法律扶助基金會提醒】
所謂法定的意思就是,沒有特別另外辦理拋棄繼承的話,就是限定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拋棄繼承是什麼?誰適合拋棄繼承?
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全部財產及債務
Ex:還要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詳見Q4)
通常當債務大於遺產或沒有意願繼承或確定沒有遺產時可以考慮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怎麼辦理?
以聲請狀將下列文件列為證物,向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所在地法院辦理之。
- 死亡證明(向戶政機關調閱)
- 除戶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調閱)
- 繼承系統表
- 各繼承人的印鑑證明
- 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 拋棄繼承通知書及收據(或回執):拋棄繼承通知書是由欲辦理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簽署後,寄給同順位或後順位的繼承權人,使其知悉有拋棄繼承的情事。
拋棄繼承之後就不關我的事了對嗎?
有些權利不會因為辦理拋棄繼承而喪失。如: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遺屬補償金請求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之保險給付 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7 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之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勞動基準法第59 條)等等。
跟家人沒聯絡,萬一超過拋棄繼承的聲請時限怎麼辦?
拋棄繼承是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所以不用擔心!
拋棄繼承的聲請時限計算,是以『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所以如果確實是沒有聯絡且沒有被通知,是可以向法院主張時效未過,仍可於自己知悉後的三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
【法律扶助基金會提醒】
民國98年6月10日起,已經全面民法限定繼承,如果沒有聲請拋棄繼承,就是用限定繼承方式,最多把自己繼承到的財產通通拿出來還債就可以了。
限定繼承需要透過法院嗎?不能自己家人講講處理就好?
原則上只要沒有拋棄繼承,就是法定限定繼承,亦即無須透過法院辦理即可受到限定繼承的保障。但若不確定去世家人是否有債務問題,建議還是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因為唯有透過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才能避免債權人之後陸續登門要債,導致繼承人還得要一再清算,甚或得要拿自己財產來清償債務的狀況。
【法律扶助基金會提醒】
除非能夠非常確定去世家人沒有債務,建議繼承人在知悉繼承開始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因倘若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又未依照比例使債權人公平受償或未使優先權人優先受償,將來仍有可能以自己財產負擔繼承債務之風險(1162之1、1162之2)
限定繼承怎麼辦理?
於知悉其得繼承開始時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逾三個月期間,長短由法院酌定)報明其債權。
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已為繼承人知悉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法律扶助基金會提醒】
1.呈報法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
2.陳報遺產清冊事宜,司法院網站有詳細說明:goo.gl/MLZqwD
怎麼樣的遺囑是有效的?可以排除特定的人分遺產嗎?
依據法律的規定,主要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等方式。
自書遺囑是最為簡單、方便與容易的立遺囑方式,想要做到自書遺囑,應
- 自書遺囑全文:要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不能他人代為書寫,也不能用打字方式立遺囑。
- 要記得寫下立遺囑時之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 不能蓋章或蓋指印!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第1190條)
【法律扶助基金會提醒】
1.繼承權的喪失在民法第1145條有明確列出,若於認
定上有爭議,基於權利保障,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處理。
2.遺囑雖然可以遺贈方式排除特定的人分財產,但還是要注意特留分的規定
繼承相關的其他提醒
1.開具遺產清冊時,請特別注意要加計下列財產:
-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所受之贈與財產。
- 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額
2.限定繼承仍應繳納遺產稅,需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3.下列繼承人的行為,會引起糾紛並可能有民刑事責任:
- 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以死者名義提領存款或處分遺產: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詐欺或侵占罪嫌。
- 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而處分遺產:可能會構成侵占罪嫌。(在處分遺產前,最好先進行遺產分割,或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 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但已經陷於意識不清狀態時,偽造遺囑、贈與契約: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嫌(遺囑、遺贈、贈與最好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以杜爭議)。
- 於法院清算程序終結前,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交付遺贈: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與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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